
许春茂一审判决 获刑3年缓刑3年
[编者按]
监管层明确提出过:“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触犯"老鼠仓"、非公平交易和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这三条底线,否则将受到严厉的查处”;对于老鼠仓等违法行为的态度是鲜明的,发现一起,严厉查处一起,坚守三条底线不动摇。上海证监局介入调查的“许春茂”一案,因其违法行为延续至刑法修正案(七)实施日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9日对基金经理许春茂涉嫌“老鼠仓”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许春茂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万元,退缴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了解,许春茂现年37岁,拥有硕士学位,曾担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理等职。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2月28日至4月15日期间,在红利基金、均衡基金进行买卖股票情况的信息披露前,许春茂利用职务便利,亲自或通过MSN通信、电话等方式指令原校友张某,在原先大学校友史某、王某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买入或卖出交易股票68只,金额达人民币9500余万元,非法获利达人民币209万余元。2011年4月18日,许春茂主动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稽查局接受调查,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对于检察机关的上述指控,被告人许春茂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
法院认为,许春茂在担任基金经理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掌握的未公开的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先于或同步多次买入、卖出相同个股,情节严重,该行为已构成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许春茂能够投案自首,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确有认罪悔罪表现,遂法院作出了判处缓刑的判决。
2011-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