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参与沪港通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保证“沪港通”业务试点平稳推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近日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参与沪港通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参与“沪港通”业务试点有关事项。
一是从落实技术系统测试、做好投资者教育、深入开展风险揭示、继续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稳妥有序参与业务试点五个方面,督促证券公司切实做好“沪港通”业务试点各项准备工作。
二是从持续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完善纠纷处理和应急机制、依法合规办理交易清算交收三个方面,督促证券公司切实做好“港股通”业务试点推出后的后续工作。
三是规范证券公司收取“港股通”交易佣金行为。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客户协商确定“港股通”交易佣金,不得低于服务成本,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
四是明确“沪港通”相关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监管要求。证券公司向参与“港股通”的投资者提供涉及香港股票的投资咨询服务,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有关规定。证券公司在香港地区向参与“沪股通”的投资者提供涉及A股的投资咨询服务,应当向香港证券监管机构申请相关业务牌照。香港持牌机构以其具有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内地关联机构的名义,向内地投资者发布涉及香港股票的研究报告,应当由内地注册证券分析师在相关研究报告上署名。
五是明确证券公司自营、资产管理业务参与“沪港通”交易的有关监管要求。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按照境内一般上市股票的标准,计算自营交易持有香港股票的相关风险控制指标。证券公司设立专门投资于香港股票,或者同时投资于内地股票和香港股票的资产管理计划,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应当约定相关股票投资比例和策略,并充分揭示风险。现有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沪港通”交易,应当依法变更合同相关条款,执行有关合同条款变更的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针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沪港通”交易,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强化内部控制,完善风险管理,健全资金安全保障机制。
六是强调将证券公司参与“沪港通”业务情况纳入机构日常监管,并将在2015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对参与“沪港通”业务试点情况进行专项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