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2014年4月25日新闻发布会
2014年4月25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介绍了近期首发在审企业预先披露的总体情况,通报了证监会引导基金管理子公司规范发展、进一步规范证券经纪业务活动的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经纪业务
近期,部分证券经营机构利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开展证券经纪业务活动,在提高客户服务能力、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为进一步支持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稳健开展业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近日,我会向各证监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经纪业务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4]30号),对证券经纪业务有关监管要求做了进一步明确、重申和细化。
一是要求各证监局督促辖区证券经营机构、地方证券业协会严格依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证监发〔2002〕21号)的规定,确定佣金收费标准、实施佣金自律管理,强调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垄断,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不正当竞争,不得过度宣传、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
二是要求各证监局督促辖区证券经营机构、地方证券业协会严格依照《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我会现行监管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证券经纪业务活动,统一线下线上业务规则,进一步落实严格验证客户开户身份、客户适当性、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的有效性、做好客户回访与服务工作等各项监管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系统防护能力。
三是要求各证监局切实履行辖区监管责任制,及时跟踪辖区证券经营机构动态,做到事前跟踪预判、事中监测分析、事后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叫停、纠正或查处。要求各证监局督促辖区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对佣金收取、佣金自律活动进行全面自查自纠,主动清理规范有关违反《反垄断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并于6月15日前将辖区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自查清理情况汇总报告我会相关部门。
四是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积极主动履行自律管理职责,充分发挥行业作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下一步,我会将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有效平衡促进市场竞争与维护市场秩序两者的关系,在鼓励创新的同时,依法加强对证券经纪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二、关于近期首发在审企业预先披露的总体情况
按照《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预先披露等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通知发布之日前已提交首发申请但尚未通过发审会的企业(以下简称“在审企业”),应向审核部门提交财务资料在有效期内的预先披露材料并相应更新申请文件后,方可履行后续审核程序。自4月18日起,相关文件基本符合要求的在审企业已经陆续在中国证监会网站进行预先披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资料有效期的相关规定,预计2014年6月底前,绝大部分在审企业可完成财务资料更新和相关预先披露工作。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中国证监会将在西部企业优先和均衡安排沪、深交易所拟上市企业审核进度的原则下,结合企业申报材料的完备情况,对具备条件进入后续审核环节的在审企业按受理顺序顺次安排审核进度计划,不会按照企业本次预先披露的顺序重新排队。
三、关于基金管理子公司规范发展情况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风险管理,近日中国证监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相关证监局督促子公司强化合规风控管理,牢牢守住合规底线,切实防范业务风险。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子公司设立一年半以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专户业务)发展较快,截止今年3月底,共有67家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了子公司,其中60家子公司开展了专项资管业务,管理账户4186个,管理资产1.38万亿元,总体运行平稳,但也存在一些风险隐患,部分子公司的运营管理有待加强,治理结构及激励约束机制不尽合理,通道类业务风控不严,业务规范与风险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通知》重申了子公司开展业务应当守住的底线要求和禁止性行为,例如不得利用专户产品为客户以外的任何机构和个人牟取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专户产品财产;不得向客户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募集资金超过规定人数或者采用公开宣传推介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虚假宣传或者夸大宣传产品特性,误导欺诈客户等等。考虑到子公司业务起步较晚,《通知》要求子公司根据各类业务的不同风险特质,尽快完善业务流程,建立健全覆盖全部业务环节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确保有效执行,涵盖尽职调查、投后管理、建账与核算、通道业务、审慎投资、流动性风险管理、客户服务、应急机制、激励约束机制、母公司管控等方面的要求。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为了提高对专户业务的风险监测分析水平,提升对风险的预研预判预警能力,中国证监会决定自今年5月1日起,委托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公司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专户业务实施备案管理,监测分析专户业务相关风险。该公司为中国证监会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管理的机构,目前承担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的监测分析等工作,配备有专业分析团队,拥有较为完善的信息技术系统,具有丰富的监测分析经验。
此外,为引导新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优先开展公募基金业务,促进公募基金业务、专户业务协调发展,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不满一年或者其管理的公募基金规模低于50亿元的,中国证监会将暂缓审核其设立子公司的申请。已经设立子公司但仍未开展公募基金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抓紧布局公募基金产品的研发和销售,推进公募基金、专户业务协调发展。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继续按照“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的总体监管思路,加强对子公司事中事后的底线监管,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规范的作用,切实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针对子公司业务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中国证监会将积极研究解决,为子公司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四、回答记者提问
问:有媒体报道称,香港交易所正研究与内地商品期货市场互联互通,请问证监会对此如何评价?
答:当前,我会要集中精力,认真细致地做好股票市场“沪港通”的各项准备工作。对于商品期货市场,我会一贯高度重视两地的合作,与香港证监会等有关方面建立起了沟通协调机制。下一步,我会将按照CEPA的要求,积极研究深化内地与香港商品期货市场合作的路径和方式,推动两地期货市场共同发展。
问:如果某会计师事务所被收回证券期货业务资格证书,是否会影响到与其相关的IPO排队企业?如该会计事务所与其他有证券期货资质的事务所合并后成立的新所,能否承接原有业务?
答:中国证监会2014年4月4日发布了《发行监管问答——在审首发企业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更换等的处理》,对IPO企业相关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被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更换的,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相应处理。问题中提到的两种情形,均应按照上述监管问答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并由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意见,进行后续处理。
问:能否介绍修订《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进展情况?
答:2007年8月,我会发布《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确立了公司债券发行监管的制度框架。试点至今,公司债券市场已初具规模,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按照三中全会关于规范发展债券市场的总体目标,适应债券市场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体现简政放权、宽进严管的政府职能转变要求,我会启动了对《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修订工作。目前,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修订草案已基本完成前期起草工作。下一步,我会将抓紧对修订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尽快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本周结束征求意见,可否介绍相关情况?创业板相关规则的修改是否会影响正在申请IPO的排队企业?
答:中国证监会于3月21日就《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再融资办法》”)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的期间内,我会共收到修改意见和建议共51份,其中电子邮件49封,书面材料2份。意见和建议主要来自行业协会、保荐人、基金公司、上市公司、中介机构、个人投资者等。另有多位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通过报刊、博客、微博等途径发表了意见。总体来看,市场各方对《再融资办法》持肯定态度,希望我会尽快推出该办法。我们正对市场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评估,并对《再融资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创业板市场制度改革正在稳妥推进,创业板IPO规则修订处于征求意见评估环节,我会也正在有序安排IPO的审核工作,创业板IPO规则的修改不会影响排队企业的审核进程。
问:请问是否关注到举报广州市纪委某领导涉嫌内幕交易的报道?
答:我会已关注到媒体对该举报事项的报道,但尚未接到正式的举报。
问:请问证监会目前是否接收新申报IPO材料?
答:关于IPO新申报企业受理问题,中国证监会4月11日新闻发布会上已经作出答复,目前暂无需要更新的内容。
问:有媒体报道称,个别券商在开展融资类业务中存在违规行为,请问证监会采取了哪些监管措施?
答:围绕放松管制、加强监管,推进监管转型,自去年以来,我会进一步加强了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加大了检查力度,提高了检查频率。其中,为促进证券经营机构规范开展融资类业务创新,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于去年四季度依法对部分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回购、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等融资类业务,实施了现场检查。从去年四季度的检查情况看,证券公司的融资类业务发展迅速,总体平稳,风险可控,但个别证券公司也存在一些违反监管规则的问题。对个别公司存在的风险揭示不充分、客户适当性管理不到位等不规范问题,我会相关证监局依法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督促相关公司及时整改、规范运作。目前,我会正在组织开展今年二季度对部分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的例行现场检查。
问:此前证监会曾表示,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证监会正在抓紧制定关于落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及填补措施有关事项的规定,请问相关进展如何?
答: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可能存在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的要求,中国证监会目前正积极着手,推动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因文件内容对资本市场各参与主体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文件在作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后,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文件正式发布之前,我会在相关行政许可中按目前现有规定要求发行人充分揭示相关行为对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并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合理性的披露。
2014-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