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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2014年4月4日新闻发布会
来源: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2014年4月4日新闻发布会

  2014年4月4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发布了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相关信息披露准则、通报对4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立案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相关信息披露准则》

  2014年4月1日,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相关信息披露准则,包括《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2号——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发行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这三个准则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重要配套文件。

  发行预案是股东决策的重要依据,披露发行预案是公司融资决策的重要步骤,强化预案披露内容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维护市场公平。发行预案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依法及公司章程需要股东表决的事项,包括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发行方式、价格、股息率、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方式、转股条款、回购条款等十二项内容。二是有利于中小股东在融资决策中形成正确判断的事项,如“优先股发行的目的”、“发行优先股对发行人及原股东产生的风险”、“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等。中小股东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信息,更清楚地了解优先股的特点和风险,作出符合自身利益的决策,我会也将充分关注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

  募集说明书重点突出发行条款、风险因素等与投资者价值判断密切相关的披露内容,鼓励采用相互引征和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引导投资者关注日常信息披露文件。为降低发行人披露成本,便于投资者快速浏览,要求将募集说明书全文在指定网站披露,同时把募集说明书核心内容浓缩成三张表格的募集说明书概览,在指定报刊刊登。对于有申购意愿的,概览在显要位置提示投资者,在申购前务请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

  申请文件体现了“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要求,强调持续监管的重要性,更多地依靠日常信息披露文件,简化申报要求。

二、关于通报对4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立案情况

  4月4日,证监会通报对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的情况。证监会已对上述案件正式立案,目前正在调查过程中。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强调,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本质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只有真实、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才能保障证券交易的安全和公平,才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才能维护投资者的信心。证监会一直在持续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上市公司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将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三、回答记者提问

  问:证监会审核部门将按照沪深交易所均衡的原则开展首发审核工作,请问“均衡”的具体含义是指什么?

  答:为充分发挥沪、深两家交易所的服务功能,中国证监会将按照均衡安排沪、深交易所首发企业家数的原则,结合企业申报材料的完备情况,对具备条件进入后续审核环节的企业按受理顺序顺次安排审核进程。
     
  问:有报道称,原定于3月28日付息的“13中森债”未按时付息,成为私募债面市以来首例违约案例,请问证监会对此有何评价?
  
  答:经了解,“13中森债”发行人徐州中森通浩新型板材有限公司经营正常,未正常兑付利息的主要原因是其流动性管理存在问题。获悉情况后,证券交易所已要求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增信机构等中介机构切实履行职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目前发行人已披露相关信息,受托管理人华龙证券已要求增信机构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代付利息,增信机构承诺将在30个工作日内安排资金代付。“13中森债”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违约属于个案风险事件,我会将遵循市场化原则依法处置,积极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各相关市场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债券契约处理利益诉求。
     
  问:有媒体报道,中信集团拟通过中信泰富到香港整体上市,请问证监会对此有何评价?

  答: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中资控股境外公司中信泰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泰富)于3月26日发布公告称,与母公司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集团)达成框架协议,拟以发行股票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中信集团下属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股份)的全部股权。中信股份目前涵盖中信集团主要经营性资产,上述交易完成后,中信股份将通过中信泰富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中信股份采用上述方式在香港联交所上市,需经我会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批准。中信股份向我会提交有关上市申请文件后,我会将依法做好相关审核和服务工作。 
  
  问:有报道称,国务院法制办正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送审稿征询各界意见,请问证监会对此如何评价?

  答:为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22号),我会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拟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已将《条例》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市场有关机构征求意见。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广泛听取各界意见,修改完善《条例》。
  
  问:今年2月,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的当事人杨剑波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状告证监会行政处罚有误。4月3日,北京一中院开庭公开审理此案,目前尚未宣判。证监会对此如何评价?

  答:4月3日,证监会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了答辩,在法庭上表达了我会的立场和观点,新闻媒体已经广泛报道。我会尊重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审理,尊重法院对我会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监督。证监会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仍然需要强调的是,依法起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严格监管是证监会的职责。我会将一如既往地依法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维护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01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