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2014年3月21日新闻发布会
2014年3月21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发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完善新股发行改革相关措施、推进创业板市场改革有关文件的公开征求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新闻工作办法》,并就新股发行改革措施和创业板改革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改革意见》)发布以来,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得到市场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各项改革措施得到了积极的落实,强化新股发行的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事后问责,已在市场中形成广泛共识。与此同时,市场也期待证监会能根据市场情况对相关措施加以完善,更进一步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对此,证监会积极回应市场关切,广泛征求意见,及时对发行承销办法、老股转让规定、募集资金运用信息披露等进行了微调和完善,目的是继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更加突出发挥市场约束机制,更加突出事中事后监管,为下一步向注册制改革过渡打下良好基础。
一是进一步优化老股转让制度。适当放宽募集资金使用限制,强化募集资金合理性的信息披露。新股发行募资数量不再与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量强制挂钩,但要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特点、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等因素从严审核募集资金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老股转让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发行人、转让老股的股东和相关网下投资者之间不得存在财务资助等不当利益安排。
二是规范网下询价和定价行为。规定网下投资者必须持有不少于1000万元市值的非限售股份。由证券业协会在自律规则中细化网下投资者需要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定价能力等条件,对不具备定价能力、未能审慎报价、在询价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列入“黑名单”并定期公布,推动形成具有较高定价能力的投资者队伍。
三是进一步满足中小投资者的认购需求。增加网下向网上回拨的档次,对网上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50倍的,要求网下保留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量的10%,其余全部回拨到网上。同时,网下配售进一步向具有公众性质的机构倾斜,在现行向公募和社保基金优先配售40%股票的基础上,要求发行人和承销商再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优先配售给保险资金和企业年金。
四是强化对配售行为的监管。加强规范性要求,增加禁止配售关联方,禁止主承销商向与其有保荐、承销业务合作关系的机构或个人配售。规定公募基金等公众投资机构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在网下自主配售时,承销商对同类投资者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五是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发行承销过程实施后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建立常态化抽查机制,加大事中事后检查力度。在承销办法中进一步明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泄露询价和定价信息,加大对串标行为的打击力度。证券业协会还将采取相关自律措施,加强监督检查。
新闻发言人强调,新股发行将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市场化改革,统筹平衡好改革的力度和市场承受的程度。改革的成效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内相关各方的市场博弈才能体现,需要放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来观察和检验。任何一项改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解决所有的问题。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循序渐进。
一、新股发行改革措施回答记者提问:
1、问:首批52家首发企业基本发行完毕,能否介绍一下首批新股发行的总体情况?
答: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后,共计52家公司刊登招股文件,其中,48家公司完成发行并上市,4家公司暂缓发行。48家公司中,主板6家、中小板18家、创业板24家。新股发行情况总体良好,基本符合改革预期。
从发行价格看,48家公司发行市盈率平均为29.02倍,较2012年首发公司30倍的平均市盈率低3.26%。其中,发行市盈率最高的为全通教育(创业板,51.4倍);最低为陕西煤业(主板,6.2倍)。48家公司发行市盈率较同行业市盈率平均低10.07%。48家公司中,8家公司新股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市盈率。
从募集资金数量看,48家公司募集资金总额(发行新股对应的募集资金金额)为223.88亿元,平均每家公司募集金额为4.66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仅1家创业板公司(绿盟科技)募集资金净额超过项目需要量。
从老股转让比例看,48家公司中有39家(81%)转让老股,转让金额总计111.13亿元,平均每家转让2.85亿元。老股转让数量平均占比41.2%。从网上网下发行比例看,扣除战略配售部分后,48家公司网上网下初始发行量占比平均数分别为33%和67%。申购结束后,44家(92%)启动回拨机制,其中,18家(37.5%)回拨20%,26家(54%)回拨40%。回拨后,网上发行量占比平均62%,网下发行量占比平均38%,网上是网下的1.61倍。
2、问:此前,证监会表示要采取措施解决部分原始股股东大量转让老股套现的问题。请问本次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推出老股转让可以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促进买卖双方博弈,约束买方高报价,缓解超募问题。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尽合理之处,拟从两个方面入手加以完善:一是要求老股转让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通过市场化方式约束老股转让数量;二是明确首发以公司融资为主的原则,同时适当放宽募集资金使用限制,允许首发募集资金用于公司的一般用途,如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等,但应当说明合理性,并详尽披露。
3、问:针对媒体反映的网下投资者定价能力参差不齐问题,有何针对性措施?
答:不断提高网下投资者的定价能力和报价水平,充分发挥其价格发现作用,使新股发行定价趋于合理,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之一。但是应当承认,股票发行仍然是卖方市场,一、二级市场差价客观存在,打新、炒新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素质、理性投资理念和较强定价能力的投资者还不是很多,某些投资者甚至还存在投机报价、串通报价、人情报价等情形。提高网下投资者定价能力,促进新股发行合理定价,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长期任务。对此,本次拟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明确网下投资者需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定价能力,并要求证券业协会从投资者的研究力量、估值模型及能力、投资决策程序等方面对其定价能力做细化界定;同时要求网下投资者必须持有不少于1000万元市值的非限售股份,过滤掉一部分纯粹打新的投机者。二是明确网下非个人投资者应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防范同一机构不同产品梯次报价,博入围概率。三是进一步明确证券业协会加强对网下投资者的自律监管职能,对不具备定价能力、未能审慎报价的、在询价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列入黑名单定期公布,在一定期间内禁止其参与网下发行,逐步推动形成高质量的网下投资者队伍。
4、问:有市场舆论认为,新股配售明显偏向网下机构投资者,对此证监会有何看法?
答:这种说法不准确。实际上,已经完成发行并上市的48只新股中,有44只启动回拨机制,占比91.67%;18只回拨比例达到20%,26只回拨比例达到40%。48只新股实际网上发行量占比平均61.81%,网下发行量占比平均38.19%,网上是网下的1.61倍。同时,考虑到广大中小投资者的认购需求十分旺盛,本次政策微调又增加网下向网上回拨的档次,进一步满足网上中小投资者的需求。对于网上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50倍的,要求网下保留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量的10%,其余全部回拨到网上。
5、问: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以来,证监会一直强调要强化新股发行的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事后问责。请问本次在这方面是否有进一步安排?
答:此次新股发行改革中,始终贯穿着市场化改革和保护投资者这条主线,突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在完善事前审核的同时,更加重视事中加强监管、事后严格执法,这本身是市场化改革的应有之义。市场化程度越高,监管就会越严。在已有文件基础上,此次还将采取以下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发现发行承销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二是建立常态化抽查机制,加大事中事后检查力度。三是在承销办法中进一步明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泄露询价和定价信息,加大对串标行为的打击力度。四是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对机构可以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对个人可以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此外,证券业协会还将建立对承销商询价、定价、配售行为和网下投资者报价行为的日常监管制度,加强对相关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情形的,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建立对网下投资者和承销商的跟踪分析和评价体系,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奖惩措施,实现优胜劣汰,引导市场良性发展。
6、问:有观点认为沪深市值分别计算导致一些投资者在沪深市场之间倒仓、凑市值,对股指产生影响。对此,证监会有何看法?
答:登记结算公司的统计表明,目前沪深两市合计符合市值配售条件的账户共计2557万户,本次参与网上申购的账户合计223万户,仅占符合申购条件的8.7%,其中两市都参与申购的有64万户。
经模拟测算,如果两地市值合并计算,将有87万户原来市值不足1万元的账户会超过1万元,达到申购条件,占比仅为3.4%。统计表明,此前48家新股发行期间,参与网上申购的账户中约有17%的账户存在两市之间互相买入卖出的行为,合计在单一市场的净买入和净卖出均不足同期两市各自成交总量的1%。从客户保证金账户流动情况看,也未发现明显的异常变动。综上,目前没有发现市值分别计算对市场产生重要影响的证据。
此外,A股市场曾于2002年至2005年采用跨市场市值配售,但并没有合并计算两市市值,其中原因主要是沪深两市各自有独立的证券账户,合并计算市值需要进行大量的账户比对、数据交换、技术系统改造等配套工作,十分复杂,也会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不便之处。目前,登记结算公司正在进行统一账户的相关工作。综合考虑,此次政策微调暂不涉及两市市值合并计算问题,我们会继续观察后续情况。
二、新股发行改革措施回答记者提问:
1、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创业板为此采取了哪些改革措施?
答:重点采取六项改革措施:
一是修改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适当放宽创业板首发财务准入指标,取消持续增长要求,简化发行条件,进一步加强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二是拓展市场服务覆盖面,停止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创业板申报企业不再限于九大行业。
三是建立符合创业板特点的再融资制度,合理设定发行条件,推出“小额、快速、灵活”的定向增发机制,满足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融资需求。
四是完善创业板并购重组制度,支持创业板上市公司通过并购实现持续发展。
五是完善信息披露规则,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改进信息披露内容与质量。
六是严格执行退市制度,不允许借壳上市,抑制投机炒作。
2、问:首发办法修订财务指标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创业板设立时,为确保顺利推出、平稳运行,对企业有两套财务准入指标,要求企业营业收入须增长30%或净利润持续增长,使得部分业绩波动大,或未来增长潜力很大但目前盈利水平较低的企业,难以在创业板上市。修订后的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取消了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持续增长的硬性要求,允许收入在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只需要有一年盈利记录即可上市,更为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特点,显著扩大市场覆盖面。
3、问:适当放宽创业板财务准入指标、简化发行条件,是否意味着创业板市场要“放水”了?
答:适当放宽财务准入指标并不意味着创业板市场“放水”。首先,放宽发行条件,还权于市场,交由投资者判断,是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重要一步;其次,放宽财务准入指标,简化发行条件,可以支持更多的企业发行上市,拓宽服务覆盖面;第三,简化发行条件后,监管导向转为披露导向,不会降低对企业的实质性要求,风险可控。
4、问:放宽财务准入指标后,如何加强监管?
答:放宽标准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创业板首发办法修订后,监管部门将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是强化信息披露,督促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强化风险揭示,全面、深入、具体地披露风险,让投资者明明白白。
二是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做出专业判断,充分发挥价值发现的作用。
三是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承诺行为的约束。
四是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严格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是严格执行退市制度,创业板上市公司一旦触发退市条件,将坚决、快速退市,暂停上市的公司不允许借壳上市。
5、问:再融资办法制度设计的整体考虑是什么?
答:再融资制度是创业板市场制度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制定《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一是完善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对创业板市场的融资制度进行了补充,提供了公开增发、配股、定向增发、可转债等多个融资品种,满足多元化的投融资需求。
二是强调投融资功能均衡协调。要求再融资既要考虑到发行人的资金需求,也要重视投资者回报。公司须最近二年盈利,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公司资产负债率较低的,可以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公司债满足资金需求的,不支持其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稀释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三是防范上市公司过度融资。除设定资产负债率的最低要求外,前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或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出入较大的上市公司不得再融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用于业务发展,不得用于金融投资、资金拆借等非实业用途。
四是合理设置各融资品种的发行条件,鼓励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对于通过定向增发进行收购兼并的,可以适当放宽对盈利的要求。
6、问:“小额、快速、灵活”的定向增发机制设计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创业板再融资制度中,设定了“小额、快速、灵活”的定向增发机制,具体制度安排包括:
一是将“小额快速”定向增发的融资额限定为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每次不超过5000万元且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
二是适用简易审核程序,监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三是设置年度股东大会一次决策、董事会分次实施制度,提高决策效率。
四是允许发行人不聘请保荐、承销机构,自行销售股票,降低融资成本。
五是缩短股票发售至上市的间隔,降低市场风险。
7、问:创业板定向增发在定价机制上有哪些特色?
答:在发行定价上,创业板遵循“随行就市”原则,将再融资定价与二级市场价格挂钩,并通过持股锁定期来约束定价行为。定向增发的差异化的定价方式和锁定要求如下:
一是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不锁定;
二是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90%的,锁定12个月;
三是支持战略投资者定向入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以及董事会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以不低于董事会作出本次定向增发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认购的,锁定36个月。
8、问:本次改革停止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实践证明,指引有助于发挥创业板市场设立初期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作用。为进一步提高创业板市场的服务行业范围和包容度,我会拟停止执行指引,创业板申报企业不再限于九大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其他行业和业态的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均属于创业板市场支持的范围。需要指出的是,国家产业政策明确限制的产能过剩、高污染及高能耗行业的企业仍不能发行上市。
9、问:完善创业板首发信息披露规则有哪些措施?
答:为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促进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我会正抓紧组织创业板首发招股说明书准则的修订工作。一是披露内容从监管导向转为投资者需求导向,取消与投资决策不相关的冗余信息披露要求;二是结合创业板企业业务模式新、业绩波动大等特点,提出差异化的披露要求,重点披露商业模式、经营风险、财务分析和战略规划等信息;三是强化风险揭示,要求风险披露须全面、深入、具体,风险警示要直接、醒目;四是信息披露简明易懂。要求使用浅白语言,进一步提高招股书的可读性;五是强化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坚决打击虚假披露、恶意隐瞒等违法违规行为;六是全面落实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意见中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
2014-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