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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2013年11月22日新闻发布会
来源: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2013年11月22日新闻发布会

  11月22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公布了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挂牌成立,发布了2013年1月至10月证券期货稽查执法情况综述、证监会批复大连商品交易所挂牌纤维板、胶合板期货合约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耿西金融服务委员会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要闻栏目),并回答了记者关心的问题。

  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请问证监会如何落实,目前为此做了什么准备工作?会否将此项列入即将出台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意见》当中?目前推行IPO注册制的障碍在哪里?

  答:新股发行注册制的核心内涵是以发行人信息披露为中心,中介机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把关,监管部门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申请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不判断企业盈利能力,在充分信息披露的基础上,由投资者自行判断企业价值和风险,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战略部署,为注册制改革打下基础,我会将从三个方面推进有关工作:一是切实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改革理念,作为各项改革措施的灵魂和纽带。采取措施,督促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严厉打击虚假披露、欺诈上市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二是推动监管转型,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融资方式、发行节奏、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等方面强化市场约束机制。三是把加强监管执法作为市场化改革的法制保障。事前明确各主体责任,强化过程监管和行为监管,建立工作底稿抽查制度、稽查联动机制,加强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的有机配合,丰富监管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问责。

  注册制改革是一个牵一发动全身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创造条件,稳步推进。
 
  问:在上市公司的定增还未获得证监会批准的情况下,基金公司针对上市公司定增项目的资金募集就已经开始甚至完成,请问证监会认为这种行为是否合规?还有消息称基金公司募集资金已经给到国创能源,请问证监会对该事项是否有关注?

  答: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针对上市公司定增项目的专户产品属于私募产品,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可参考上市公司发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在合同中自行约定参与条件及参与失败的处理方式,并在定增获批后按照流程签署认购协议、完成缴款程序。基金专户产品均通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进行销售,委托资金的使用受托管机构监督。

  近期,我会关注到相关媒体报道了某投资公司通过私募融资拟参与国创能源定增,并已将所募集资金划入国创能源公司。经核实,该投资公司不是基金公司或其子公司,也未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国创能源已进行内部核查,并发布澄清公告。特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通过正规渠道投资基金专户产品。
 
  问:威华股份最近三年内有两次被交易所处罚的经历,是否有资格进行借壳重组?

  答:据了解,深交所分别于2010年9月6日和2013年7月25日给予威华股份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批评的处分。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涉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需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

  目前威华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尚未正式提交有关行政许可申请。待收到相关申请后,我会将依法进行审核。
 
  问:中国结算上周下发了关于基金类产品可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暂行规定,可否请相关部门介绍一下这一业务的具体情况?

  答:为了支持证券市场发展,按照“支持创新,严控风险”的原则,2013年11月11日,中国结算发布了《关于发布<基金类产品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3】9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目前中国结算正在协商沪、深证券交易所研究基金类产品中债券型基金产品可以作为质物开展质押式回购业务,包括品种、适当性管理、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风险监测和处理等。中国结算计划于近日向市场发布相关业务指引,并于2013年12月召开市场培训会。债券型基金产品质押式回购业务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处理比照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办理。基金类产品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有利于活跃基金市场,提升基金产品吸引力,我会支持相关基金产品按照《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参与质押回购业务。

  问:昌九生化亏损还列入两融标的中,是否符合两融标的的标准,请介绍一下两融标的是如何确定的,考虑了哪些方面?

  答: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的选取,系严格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并根据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进行。标的股票的选取标准,是针对融资融券业务特点,借鉴境外融资融券市场的经验而制定,重点考虑了股票流动性、换手率和波动幅度等客观指标,并不涉及对公司投资价值的主观判断。

  自两融业务开展以来,标的股票范围共进行过三次调整:第一次为2011年11月25日,由业务初期的上证50指数成份股调整为上证180指数成份股;第二次为2013年1月25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股票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标的股票扩大至300只;第三次为2013年9月16日,按照第二次调整的筛选原则进行,标的股票扩大至400只,昌九生化即是在此次调整中被纳入标的股票范围的。上述三次调整均严格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进行,履行相应程序,并向市场公告。

  数据显示,两融业务开展以来,全市场融资融券合约在两周内了结的占比约46%,一月内了结的占比约62%,这也说明标的股票选取标准的设置,与投资者的交易习惯和市场需求是基本吻合的。

  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还提到了发展和规范债券市场,请问目前债券办如何落实决定的要求?

  答:《决定》提出“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为债券市场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发展指明了方向。为深入贯彻落实这一指导思想,按照会党委的统一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正在着力推进以下重点工作:

  一是推动债券管理法规完善。按照简政放权、宽进严管的思路,已启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修订工作,拟进一步扩大发行主体范围、简化公开发行审核流程,建立健全非公开发行机制,着力推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下一步将以《证券法》修订为契机,强化依法监管,推动统一公司债券市场准入条件、信息披露标准、资信评级要求、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和投资者保护制度。

  二是推动债券市场创新。积极扩大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地域范围和主体范围,拟引入“新三板”挂牌公司发行中小企业债券;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加快开展可交换债券试点;重点发展应收账款证券化等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配合有关部门落实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安排,推进企业资产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统筹发展。按照与银监会共同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尽快启动减记债发行试点,探索商业银行利用公司债券市场补充资本的其他途径。

  三是不断深化互联互通。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政策性金融债在交易所市场发行上市。依托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继续推动商业银行跨市场投资、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债券品种跨市场交易,推进登记结算机构间业务标准和技术体系的协调兼容,提高转托管效率。

  四是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加强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环节衔接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探索建立监管信息系统,持续监测公司债券偿付风险;加大资信评级机构监管力度,提高评级质量和公信力;强化对债券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的自律管理;落实债券监管执法部际协调的要求。

  问:有媒体报道,创业板改革方案已上报至高层领导,请问能否介绍一下创业板改革方案相关工作的最新进展?

  答: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相关精神,使创业板更有力地支持经济转型升级,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我会正在对创业板改革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总体思路是,创业板定位为服务于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的主要资本市场平台,将适当放宽财务准入指标,拓展市场服务的行业覆盖面,合理设计并尽快推出再融资制度,完善创业板并购重组制度,修订信息披露规则,严格执行退市制度。鉴于创业板相关改革方案涉及发行条件等事项,我会将在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后发布实施。


2013-11-25